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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复审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作者:责任编辑 时间:2015-09-25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5、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到的合理理由。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 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 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评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商标局《核驳通知书》原件;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事实理由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一份,载明理由;
2、《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评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
条、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申请书件:
1、提交《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事实理由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之日起五年内。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事实理由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 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并 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 件。
对商标评审裁定不服的救济。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49条。
起诉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被告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第三人:商标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
受诉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起诉时限:自收到商标评审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协助客户准备材料
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由于商标局法定时间为15日,但分析与初步收集材料、制作文件等,需要一定时间,建议及时办理,以免导致超出法定时间。
增加成功机率:驳回复审需要专业律师进行复审,专业的团队给您服务,增加成功机率。
真实材料:所递交材料证据需要合法性与真实性。
所需材料:我司将会结合商标局驳回等撤销理由进行分析,并提供材料清单,方便您收集材料的内容。
所需时间:驳回复审大约需要9-12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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